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第二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