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