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或者上级防汛防灾指挥机构的指令,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实施人员转移避险,并在广播电视滚动播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特别紧急情况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