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的秦腔艺术戏曲武功等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转岗培训,引导、支持其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院校教师及院团编导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