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特殊群体健身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