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适合幼儿身心特点的游戏活动,寓教于乐,培养体育兴趣爱好,促进运动素养养成。

学校可以通过体育教学、组建运动队、俱乐部和兴趣小组等形式,指导学生掌握跑、跳、投等基本运动技能和球类、田径以及游泳、体操、武术、冰雪运动等专项运动技能,帮助学生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促进学生养成体育健身意识和终身运动习惯。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可以结合实际组织田径、球类等单项运动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