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区体育设施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因地制宜配建体育设施。不具备标准体育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