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区体育设施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因地制宜配建体育设施。不具备标准体育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体育设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