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球类场地、健身步道、多功能运动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使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河湖沿岸、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配置公共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