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球类场地、健身步道、多功能运动场等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使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河湖沿岸、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配置公共体育设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