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八十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业主或者使用人不予配合造成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维修养护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造成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专有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