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擅自作出决定,侵害业主、物业服务人、第三方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