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定本省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五)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六)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并及时建立开通全省通用的业主决策网络信息系统;

(七)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六)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等活动;

(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八)落实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