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申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未能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其他原因未成立的;

(三)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四)已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但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