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五十六条有效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