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被判处刑罚失去人身自由的;

(四)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