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第四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