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十七条有效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延长三十日。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并终止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