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业主未提供缴存维修资金凭证,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单位代业主履行缴纳维修资金的义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