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备案。对重要问题的答复,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