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的类别名称可以称条例、规定、办法等。

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还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表示,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表示,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