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还应当提供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