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