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