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