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