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犬只实际饲养人和实际管理人。

本条例所称流浪犬,是指未被有效管控、无法现场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包括无主、遗弃、走失犬只等。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