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统计机构执行检查任务,有权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对象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

统计检查员执行检查任务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