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十二条有效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调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