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