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