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