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人文资源保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进行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