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对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宗教遗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开发,防止人为破坏。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