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人文资源保护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对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宗教遗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开发,防止人为破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