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秦岭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树名木、珍稀和濒危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进行分类调查评价、建立档案。并建立综合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对秦岭的气象、水文、土壤、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要素实施动态监测,为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采取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