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体制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