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