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施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施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施三级保护。名木实施一级保护。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