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档设牌、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养护补助。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养护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