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以下方面的改革创新;

(一)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司法工作的创新;

(三)开发区体制机制的改革和管理服务方式、方法的创新;

(四)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本条例所称改革创新是指本市范围内体制机制的变革和工作方式方法的首创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