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