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村镇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