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