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