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的;(二)在城市道路、广场抛撒、焚烧纸钱冥票的;(三)机动车污损不洁的;(四)司乘人员沿途抛撒杂物的;(五)将垃圾抛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