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市垃圾收集容器和消纳场、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车辆清洁保养场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