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废旧物品收购经营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物品堆放整齐,进行围挡遮盖。

流动回收废旧物品经营者,不得在城市主要街道、文物园林景点、城市广场等场所,收购废旧物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