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医疗、生物制品、屠宰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特种垃圾,由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收集、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垃圾消纳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