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设立垃圾消纳场,须经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