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设施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