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阎良、临潼、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所在区、县城市管理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