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建筑垃圾排放人、运输人和消纳人提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许可或变更决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